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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財管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吳中仁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請求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何以須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玉瓊

裁判日期: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