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89號聲 請 人 吳中仁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