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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家訴字第18號確認協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郁文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