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3號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億叁仟壹佰貳拾玖萬零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叁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日期:201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