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473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非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97年4 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 年4 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同年月24日登記在案。相對人丙○○嗣於同年5 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丙○○自98年2 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0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於相對人丙○○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至相對人甲○○並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就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附表:
┌───────────────────────────────────────┐│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473 號│├───────────────────┬──┬────┬──────┬────┤│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 權 利 範 圍│所有權人│├──┬───┬───┬──┬──┬──┤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市 區│ │ │ │ │ │ │ │├──┼───┼───┼──┼──┼──┼──┼────┼──────┼────┤│ 1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 │58-2│ 建 │ 1838.35│1461/100,000│丙 ○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473 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面 積│建 物│ │ │├──┼──┼────┼────┼─────┼───┼───┼────┼────┤│ 1 │ 745│臺北市南│臺北市南│鋼筋混凝土│第5 層│陽 臺│全 部│丙 ○ ○││ │ │港區經貿│港區經園│造(10層)│ 61.60│ 9.11│ │ ││ │ │段58-2地│街68號5 │ │ │雨 遮│ │ ││ │ │號 │樓之1 │ │ │ 5.24│ │ ││ │ │ │ │ │ │ │ │ │├──┴──┴────┴────┴─────┴───┴───┴────┴────┤│共用部分:同段788建號**面積1644.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454/100,000 ││共用部分:同段789建號**面積1756.6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95/100,000 │├──┬──┬────┬────┬─────┬───┬───┬────┬────┤│ 2 │ 711│臺北市南│臺北市南│鋼筋混凝土│第1 層│陽 臺│ 1/68│丙 ○ ○││ │ │港區經貿│港區經園│造(10層)│ 19.22│ 4.60│ │ ││ │ │段58-2地│街64號 │ │ │ │ │ ││ │ │號 │ │ │ │ │ │ │├──┴──┴────┴────┴─────┴───┴───┴────┴────┤│共用部分:同段788建號**面積1644.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64/100,000 ││共用部分:同段789建號**面積1756.6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1434/100,000 ││共用部分:同段790建號**面積995.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8/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