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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拍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717號聲 請 人 甲○○

丁○○丙○○相 對 人 華溢興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華溢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6 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 年9 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7年6 月16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旋於同年月16日簽發票號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

0 ,未載到期日,面額分別為30萬元之本票3 紙,交予聲請人為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9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7 年12月16日。詎相對人清償期屆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共計90萬元及按每逾1 日每萬元以15元加計之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3 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 份、本票影本3紙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就相對人華溢興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乙○○部分,其並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就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子毅附表:

┌─────────────────────────────────────────────┐│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717號│├───────────────────────┬──┬────┬────┬────────┤│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所 有 權 人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 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市 區│ │ │ │ │ │ │ │├──┼───┼───┼────┼───┼───┼──┼────┼────┼────────┤│ 1 │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隆│埔頭坑│81-98 │ 建 │ 89│ 2/3│華溢興業有限公司│├──┼───┼───┼────┼───┼───┼──┼────┼────┼────────┤│ 2 │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隆│埔頭坑│81-107│ 建 │ 232│ 2/3│華溢興業有限公司│└──┴───┴───┴────┴───┴───┴──┴────┴────┴────────┘┌─────────────────────────────────────────────┐│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717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 所 有 權 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面 積│建 物│ │ │├──┼──┼─────┼────┼─────┼───┼───┼─────┼────────┤│ 1 │ 701│臺北縣三芝│臺北縣三│鋼筋混凝土│第2 層│ │ 全 部 │華溢興業有限公司││ │ │鄉新小基隆│芝鄉民生│造加強磚造│103.34│ │ │ ││ │ │段埔頭坑小│街62號2 │(3 層) │走 廊│ │ │ ││ │ │段81-98、 │樓 │ │ 11│ │ │ ││ │ │81-107地號│ │ │ │ │ │ ││ │ │ │ │ │ │ │ │ │├──┼──┼─────┼────┼─────┼───┼───┼─────┼────────┤│ 2 │1662│臺北縣三芝│臺北縣三│鋼筋混凝土│第3 層│ │ 全 部 │華溢興業有限公司││ │ │鄉新小基隆│芝鄉民生│造(3 層)│ 42.49│ │ │ ││ │ │段埔頭坑小│街62號3 │ │ │ │ │ ││ │ │段81-107地│樓 │ │ │ │ │ ││ │ │號 │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