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拍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734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全宇國際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6年9 月6 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 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扺押權,經於96年9 月3 日登記在案。詎如附表所示時間即不依約履行,依約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明細、借據等各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