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抗 告 人 丙○○相 對 人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乙○與相對人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重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