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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消債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債 務 人 甲○○

樓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5 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即荒野股份有限公司

)之證明文件(如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5 年內之401 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5 年內之403 表格,若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5 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米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每月收

入狀況為何,並提出自民國96年2 月迄今之薪資單,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⒊提出債務人每月給付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證明

文件,並陳明債務人與承租人陳世華之關係、承租人陳世華與出租人陳添丁之聯絡方式(聯絡電話及地址)。

⒋說明債務人之前配偶陳世華是否給付贍養費予債務人?如否,

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債務人與前配偶陳世華之離婚協議書或裁判書影本(倘贍養費及他項約定亦請併送本院)。

⒌說明債務人自96年2 月迄今每月給付勞、健保費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每月雜支2,000 元之計算明細、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提出債務人自96年2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

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⒏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是否仍向債權銀行還款?還款金額共若干元?並提出相關給付明細。

⒐釋明債務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