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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消債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債 務 人 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附表:

⒈據債務人提供之土地登記謄本可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5 月17

日曾將地號○○○鄉○○段○○○○號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於其姊陳碧蓮。說明以下事項並提出相關文件:

⑴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借款清償資料。

⑵說明上開債務餘額及債權人清冊為何未表明上開債權人、債權數額。

⒉提出債務人自98年1 月迄98年12月之薪資單明細與薪資轉帳資料。

⒊提出債務人之外籍配偶陳真英之戶籍謄本。

⒋說明債務人之外籍配偶陳真英目前工作情形及收入狀況,並提

出薪資單(明細)、薪資轉帳資料或薪資袋等相關證明收入資料。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