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債 務 人 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附表:
┌──┬────────────────────────┐│編號│ 文 件 │├──┼────────────────────────┤│ 01 │債務人自陳於民國95年間即向友人乙○○借款,並提出││ │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一紙,惟債務人應提出乙○○借款││ │予債務人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如匯款明細、存摺明細││ │影本、單據等),以證明該筆債權之存在及確切數額;││ │若該筆債權乙○○已取得本票裁定之支付命令,應陳報││ │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 02 │債務人自陳因父喪而涉訟,請陳報該訴訟案號到院並提││ │出相關證明資料。 │├──┼────────────────────────┤│ 03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報表編號:PLR1,粉紅色)。 │├──┼────────────────────────┤│ 04 │債務人重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陳明「聲請前兩││ │年內收入」有以下事項請更正: ││ │⑴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指自97年9 月起迄98年8 ││ │ 月。 ││ │⑵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內收││ │ 入,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綜合所││ │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所得之資││ │ 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人所得││ │ 之唯一依據。又據債務人於聲請狀內陳稱目前每月薪││ │ 資約有新臺幣(下同)28,489元及其提供之薪資單與││ │ 薪資轉帳資料,可知債務人97年間之薪資所得遠逾97││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揭露之金額。是││ │ 以,債務人應重擬「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到院。 │├──┼────────────────────────┤│ 05 │債務人於聲請狀自陳每月薪資約28,489元,扣除債務人││ │重提之每月必要支出14,500元後,尚餘13,989元可自由││ │處分。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為每月清償4,000 元、││ │共72期,合計288,000 元。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難││ │認公允。債務人應陳明下列事項: ││ │⑴重提合理公允更生方案到院。 ││ │⑵表明是否願意再與最大債權銀行即萬泰商業銀行協商││ │ 。若否,說明其理由。 │├──┼────────────────────────┤│ 06 │提出債務人申貸勞工貸款之契約書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