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3號債 務 人 甲○○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之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順成西點麵包有限公司之離職證明、自民國95年10月迄今任職於順成西點麵包有限公司及理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及自97年10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所承租房屋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
住人,請說明其現職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狀況、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必要費用(包含水、電、瓦斯費用);如未分攤,請一併說明其原因。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自95年10月迄今支出房租及水電瓦斯等費用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⒊提出95年10月迄今之勞、健保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⒋說明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計算方式(如住家
至上班處所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如係搭乘公車,請說明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如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其影本。
⒌提出債務人自95年10月迄今之通訊費用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
位申請),並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通訊費用高達2,000 元之必要性。
⒍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生活雜支1,500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⒎提出適當文件,說明依債務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中,關於債務人每年度皆受有財團法人德澤醫學研究基金會2,000 元之原因。
⒏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債務人已解約,請說明領取若干解約金。
⒐說明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稱:向親友借款60,000
元,約定自95年11月起每月還款5,000 元乙節,請說明該「親友」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現存實際債權數額若干、何以未將該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並提出債務人向該親友借款之借貸契約書或借款交付證明文件。
⒑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而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未包
含債務委託代辦費用、親友借款等支出)高達21,849元,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臺北市人民最低生活費14,152元,請說明其原因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