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甲○○ 樓之2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奕湘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