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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顧定軒律師(即吳穎叡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吳穎叡(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吳穎叡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1日裁定宣告吳穎叡破產同時,選任聲請人為其破產管理人,進行相關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84條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及其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再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4 萬5,000 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