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簡為能律師(即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上列聲請人因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簡為能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 日裁定宣告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同時,選任聲請人為其破產管理人,進行相關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84條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及其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再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5 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