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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破更三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更三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秀卿律師(即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上列聲請人因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秀卿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裁定宣告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同時,選任陳秀卿律師為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進行相關破產程序,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及其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再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4 萬元為適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