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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簡上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東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妮娜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被上訴人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賴傳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6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