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青梅竹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