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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493 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26 號裁定確定,據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判決主文所示,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10,餘由聲請人負擔;據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493 號判決主文所示,第一審命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26 號裁定主文所示,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一審土地複丈費用聲請人聲明捨棄外,其餘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附表:

┌──┬────────┬──────┬───────┐│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裁判費 │ 75,987元 │由聲請人預納。││ 一 ├────────┼──────┼───────┤│ │送達郵資 │ 653元 │由聲請人預納。││ ├────────┼──────┼───────┤│ │民事旅費 │ 750元 │由聲請人預納。│├──┼────────┼──────┼───────┤│ │上訴裁判費 │ 36,695元 │由相對人預納。││ ├────────┼──────┼───────┤│ 二 │附帶上訴裁判費 │ 4,47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附帶上訴訟達郵資│ 34元 │由聲請人預納。│├──┼────────┼──────┼───────┤│ 三 │裁判費 │ 36,695元 │由相對人預納。│├──┴────────┼──────┼───────┤│ 總 計 │ 155,284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訴訟費用: ││ 75,987+653 +750=77,390 ││*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 (起訴請求給付金額1,062,815 - 第一審判決命給付金 ││ 額241,408)- 附帶上訴金額279,818= ││ =821,407-279,818=+ ││ =541,589元 ││*第一審命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其確定部分者: ││ 77,390×1/10×541,589/821,407 ││ =7,739 ×541,589/821,407=5,103元 ││*第一審命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以外者: ││ 77,390×1/10-5,10=2,636元 ││*第一審命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 ││ 77,390×9/10=69,651元 ││*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 ││ 4,470+34=4,504元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 2,636+69,651+4,504=76,791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