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1號聲 請 人 北京訊宜創新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聲請人北京訊宜創新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北京訊宜創新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