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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甲○○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伯爵山莊五代管理委員會、乙○○、戊○○、丙○○間確認會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確認被告伯爵山莊五代管理委員會第19屆第1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所為決議無效,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訴之聲明第3 項至第5 項分別確認被告乙○○、戊○○、丙○○擔任伯爵山莊五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無效,亦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共壹萬貳仟元(算式:3000+3000×3 =1200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裁判日期:200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