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易茂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升隆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