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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甲○○○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裁判日期:200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