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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庚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裁判日期:200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