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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鈺田廣告有限公司、甲○○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裁判日期:200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