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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一熹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盈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先就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提起該項請求之利益,如無法具體計算其利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新台幣165 萬元定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該部分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裁判案由:分配盈餘等
裁判日期:20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