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 項但書及第77-12 條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日期:2009-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