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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己○○

丁○○巳○○○

號3樓壬○○戊○○癸○○子○○辰○○

號寅○○卯○○

號丑○○乙○○甲○○丙○○辛○○庚○○前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集耀建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查報因被告通行,致原告所有坐落臺北縣○○鄉○○段過港小段189地號及190-31地號土地所減價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無法依前引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裁判日期: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