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