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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與士林地政事務所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土地登記簿與確定判決書所載何者正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裁判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