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算式:臺北縣○○鎮○○○段232 、232-1 地號土地買賣價款984406元+ 同段257 、143 、267 建號建物買賣價款960435元=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