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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乙○○

之2號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戊○○、丁○○、己○○間回復股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陳報益志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16日之每股股票交易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據),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裁判案由:回復股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