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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律師

張炳坤律師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肆佰柒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計算式:

(85,900 x 2,433 + 532,000)x1/2=104,763,35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