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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7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4樓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4 平方公尺x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6,700元x 買賣應有部分1/8+房屋課稅現值96,200 元x買賣應有部分1/2=1,391,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