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 告 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有如下應補正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貳仟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
二、原告起訴所提出之訴狀,關於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還地部分,未具體載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應補行提出訴狀具體記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附件:
23(平方公尺)x154000(元)=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