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 告 丙○○
戊○○庚○○甲○○辛○○
號2樓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被 告 乙○○
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