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6號上 訴 人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