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29號原 告 乙○○
之2被 告 達和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認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被告應向經濟部辦理原告董事解任之變更登記。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97年1 月28日起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但因雙方經營理念不同,原告於97年3 月以口頭表示辭職之意,又於98年7 月2 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辭任董事職務,並請被告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192 條第
4 項、民法第549 條第1 項之規定,兩造委任關係已於被告於98年7 月7 日收受存證信函後不存在。但是被告公司遲未依公司法第387 條規定辦理解任登記,經濟部之登記資料仍登記原告為董事,公司董事登記不僅有公法上之登記效力,對於辭任之董事亦有私法上之效力,而原告不能自行辦理,僅被告能辦理變更登記,爰求為確認伊與被告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被告應向經濟部辦理原告董事解任之變更登記。
二、被告辯稱:於98年7 月7 日有收到原告於98年7 月2 日寄發之辭去董事及總經理職務之存證信函,對於98年7 月7 日之後原告不是被告公司之董事沒有意見,但認為原告於97年3 月間之辭職不生效力,因為被告公司於97年7 月9 日完成變更登記,原告均未提出異議,並未要求辦理解任變更登記云云。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原為被告公司董事,任期自97年1 月28日起至100 年1 月27日。原告於98年7 月2 日寄發存證信函給被告表示辭任董事、總經理,要求辦理解任登記,被告於98年7 月7 日收受存證信函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存證信函、回執為證在卷可憑,被告固不否認上開事實,僅是爭執97年3 月至98年7 月7 日之前,原告是否為被告公司董事等語。
四、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於起訴前以及本院開庭審理之初以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解任登記辯稱原告仍為被告公司董事,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始表示對於98年7 月7 日後,原告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意見,是原告提起訴訟之時,私法上之地位確實有不安之狀態,本院認有確認判決之利益。
五、公司法第192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民法第85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30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此為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前段所明定。是對股份有限公司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應以意思表示到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時發生效力。是原告終止與被告公司間董事之委任契約,已向被告之董事長為意思表示,業如前述,當已發生效力。是原告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
六、按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尚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相對人處理契約終了的善後事務,學理上稱為「後契約義務」。後契約義務得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亦得基於補充契約解釋而發生。對於後契約義務,債權人亦得請求履行。本件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雖對於97年3 月間原告辭職是否發生效力有所爭執,但對於98年7 月
7 日後確實已終止,為兩造所不爭。是依兩造間委任契約之補充解釋,被告應負有清理終結兩造間因委任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殘存狀態,兩造間終止委任契約關係後,被告已失其繼續使用其姓名登記為董事之基礎,被告公司有為原告辦理解任登記之義務,以完全解消殘存之事務。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向經濟部辦理解任之變更登記,以履行被告於委任契約終止後之後契約義務,應屬有據。
七、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被告應向經濟部辦理原告董事解任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