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5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號10樓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段○○○ 巷○○弄○ 號10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