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4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一號撤銷贈與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業經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間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償行為害及債權為由提起訴訟,經分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81號事件,前開事件原告先位聲明訴請確認被告間贈與契約關係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不存在,請求塗銷移轉登記,另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移轉登記,是原告提起本訴,是否仍有訴之利益,應以前開訴訟結果為據。亦即,如經前開訴訟判決確認不存在或撤銷之法律關係,並經被告履行塗銷義務後,本件訴訟即無再為請求之必要,應駁回原告之起訴;反之,仍應就原告本訴之主張另為審認,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