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9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報告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共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