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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甲○○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對被告等確認租賃權存在或不存在,而其主張之租賃標的物坐落於台北縣新莊市,原告與被告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第8 條約定合意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其餘被告又居住台北縣新莊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0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裁判日期:2009-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