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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甲○○被 告 飛凡國際諮詢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顧問委任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