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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8號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台灣柯達記憶媒體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