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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乙○○

號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作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係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訴訟代理人林士祺律師代理原告起訴,未具提出委任狀,其代理權即有欠缺。經本院裁定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4 月2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裁判日期:200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