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0號原 告 丁○○
庚○○○己○○辛○○上列四人共 乙○○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號15樓之4同訴訟代理人原 告 戊○○ 住臺北市○○區○○路1段354號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複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
2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1 號拆屋還地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5 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該事件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