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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黃星輝被 告 黃欽祈

黃芳草黃欽松黃欽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日期:200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