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先後於83年3 月11日簽訂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同年月25日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嗣又為上開二份契約,另於91年11月6 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前述二份契約繼續有效,原告交付土地所有權狀給被告,被告應進場施工興建房屋等情,惟被告未依約履行施工,原告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語。經查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有前開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