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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之1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09-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