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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4號原 告 於淑均即台欣小吃館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複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被 告 富陽四季社區大廈北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0-06-07